有关《失业保险条例》的问答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29 02:55) 点击:916 |
1、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三、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自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发布以后,参保中直区直企业、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凡是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纳入参加范围,不论是否放长假、离岗退养还是协议交纳养老保险。 四、失业保险基金由哪几项构成? (1)失业保险费收入:其中国家规定,从1998年开始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参保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即参保单位2%,个人部分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失业保险的待遇包括哪几个方面?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六、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起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6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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