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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概念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02:52)     点击:499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因此,靠工资薪水度日的劳动者有失业之忧,一旦成为竞争中的失败者,这部分人就有生计断绝的风险。保障这部分最有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就成了社会为消除动乱之隐患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失业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靠工资薪水度日的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项目。

  这一概念的界定包括3层含义:

  失业保险是针对劳动者阶层而言的,失业是工薪劳动者在职业竞争中被淘汰,失业的后果都是使人生计断绝。于是,当失业或破产的情况一旦发生,失业或破产保险就自动发生作用。

  失业保险是帮助失业者或破产者在再次就业或东山再起之前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而且有法定时限。

  失业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达到保障目的的。

  失业保险发展和现状

  职工待业保险(或称失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之一。它的目的是保障在商品生产、竞争中,企业破产而待业的职工的基本生活。这种社会保险具有一定时限性。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的职工是: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企业辞退的职工;

  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其具体标准是:工龄在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1至12个月每月为本人工资的60—75%,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为50%;工龄在5年以内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工资的60—75%。

  这种社会保险,主要是职工在暂时失去劳动条件时,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出台,待业职工由1986年规定的四种人(即:(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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