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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失业保险的启示与思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02:47)     点击:321

 

  (一)德国式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的衔接型

  德国强制性失业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就业人口(公务员和雇主除外),保险费由劳资折半担负,享受的给付标准为本人失业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3%,领取期限根据工作年限1年以上和10年以上,分别为6个月和最多32个月。但是,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间,仍未能找到工作而发生生活问题时,不是进入社会公共救济系统,而是改发失业救济金,当然领取失业救济金者必须符合失业救济的某些条件,并接受劳工局对其家庭进行调查确认,在经过半年的过渡期后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由于失业救济金的财源来自国家财政,因此失业者不承担缴费义务,而且待遇水平也要比失业保险给付低(约低10%),期限也短为1年。这体现了失业救济与失业保险在性质和权益上的不同,同时又考虑被救济的对象是失业者(而非社会的贫困者),待遇水平要比社会救济高些,其目标仍是再就业。由于失业保险与失业救济的衔接为失业人员又提供了一个新层次的保障,避免了部分失业者因未能就业,而陷入社会贫困从而导致就业更加困难的境地。

  (二)美国式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补充型

  美国强制性失业保险,虽会因各州有别而有所不同,但根据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很广的,除一般雇员外,公务员和家佣也在其中。失业保险所需费用主要由雇主承担,给付标准较低,各州通常都将保险给付险控制在原工资的50%以下。

  为了不使失业者及其家庭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1955年起,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就率先在企业内实施补充失业津贴制度,并逐渐扩大到行业内其他企业乃至其他行业。享受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条件是:①获得领取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资格;②企业工龄1年以上。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的费用由雇主和工会共同承担,津贴标准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20%左右,领取期限为1年。企业补充失业津贴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对法定失业保险的较好补充,减缓了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冲击,同时也为降低法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创造了条件。目前,这种企业和补充失业津贴在大企业比较普及,企业效益仍是实行这种补充手段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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