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9-04-23 02:37) 点击:786 |
2019年宝鸡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标准 作者: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翔,电话:13038480057.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一)、2018年主要统计数据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 1、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319元 2、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966元 3、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213元 4、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071元 5、2017年陕西省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7433元(2018年度数据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再调整更新) (二)相关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20元-30/天标准计算) 4、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具体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身体客观情况、医嘱意见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可参照80- 100元/天×陪护时间。 6、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可以参照陕西省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可按230-320元/天计算)×住宿天。 参考《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附表《省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省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8、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331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计算举例,以下按20年计算最高数额】: 1、城镇居民: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1213元×20年=22426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1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33319元× 20年=666380元 12、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不同伤残程度,不同案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多少都会有一定影响。 说明:以上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仅供参考,最终的赔偿金额会受到个案和证据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建议审慎处理。 本稿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琪翔整理。 联系电话:130 3848 0057. QQ:1203417246. 办公地址:宝鸡市经二路西段106号(宝鸡汽车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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